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
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
序:
审议。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中涉及公司董事等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
程序。
《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涉及公
司董事等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程序。
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
查意见。
司转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国资
委”)《关于对湖南白银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湘国资考
核函〔2025〕50 号),湖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120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湖南白银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等文件,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 名激励对象
即将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
励计划;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股份数,涉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 2,174 万股调整
为 2,138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0 人调整为 117 人,首次授予权益由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等,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授予数量为 1,738 万股,授予人数为 117 人,授予价格为 1.92 元/股,
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
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李光梅 董事长 46 2.15% 0.02%
康如龙 董事、总经理 46 2.15% 0.02%
赵雄飞 职工董事 44 2.06% 0.02%
董事会秘书、副
袁志勇 36 1.68% 0.01%
总经理
扶建新 副总经理 36 1.68% 0.01%
杨阳 董事、财务总监 36 1.68% 0.01%
张鑫 副总经理 36 1.68% 0.01%
薛丁华 副总经理 36 1.68% 0.01%
其他班子成员(2 人) 66 3.09%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
务骨干人员(107 人)
首次授予合计(117 人) 1738 81.29% 0.62%
预留部分 400 18.71% 0.14%
合计 2138 100% 0.76%
注: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
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傅怡堃
经办律师:
向情情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