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3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5 日
? 预留授予数量:26.00 万股
? 预留授予价格:19.29 元/股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9.29 元/股。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20.16 元/股调整为 19.29 元/
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以
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
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2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5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额外限售期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5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预留授予时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股本总额
号
(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共 9 人) 23.50 17.87% 0.15%
合计 26.00 19.77% 0.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购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议案》,公司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
(含税)。2025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20.16-0.87=19.29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被授予权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
未考虑额外限售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根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5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
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计算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
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并将该锁定成本从未考虑额外限
售条款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中扣除得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1)标的股价:64.10 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64.10 元/股);
(2)有效期:5 个月(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6.8039%(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信捷电气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0%(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996%(选取信捷电气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
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
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
及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等相
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
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和预
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
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
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