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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