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本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公司”)委托,北
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
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监事会的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
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法律意见书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立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
下程序:
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公示情况的说明》,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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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孙勇、潘凯宏、罗臣已回避表决。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行核查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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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
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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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 19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46 元/股。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同意公司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9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46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立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
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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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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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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