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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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
权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9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鉴于公司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根
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在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法律意见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作为
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7430 号《审
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利润分
配方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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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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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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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