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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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刘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
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
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鲍洪星先生主持会议;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6 名,代表公司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072,355,90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的股份总数为 1,400,02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042%。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672,327,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2,355,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79%。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
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第 3 项、4 项、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68,14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8,14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6%;反对 3,843,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717%;弃权 3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表决结果:同意 2,065,72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8%;反对 6,31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5,72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1%;反对 6,31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3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表决结果:同意 2,036,415,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657%;反对 34,55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415,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45%;反对 34,55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94%;弃权 1,3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1%。
  表决结果:同意 2,036,521,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709%;反对 35,42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521,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04%;反对 35,42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3%;弃权 4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表决结果:同意 2,036,541,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718%;反对 35,40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541,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33%;反对 35,40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1%;弃权 4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表决结果:同意 2,036,53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717%;反对 35,41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53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29%;反对 35,41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0%;弃权 40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表决结果:同意 2,067,78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97%;反对 3,971,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7,78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9%;反对 3,971,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7%;弃权 59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
  表决结果:同意 2,036,1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514%;反对 35,78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1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05%;反对 35,78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26%;弃权 4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表决结果:同意 2,036,46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681%;反对 35,55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46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20%;反对 35,55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81%;弃权 3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表决结果:同意 2,036,62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760%;反对 35,40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62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61%;反对 35,40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58%;弃权 3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议案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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