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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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制
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其他未按照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导致监管部门对公司
进行处罚、以及因此导致公司财务数据需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处理,进行道歉
公告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监管部门认定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或更正,并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他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西正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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