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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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正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等;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渠道,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证券部门进行预约。证券部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
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
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
《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未经公司允许,禁止来访者
在参观、调研、座谈等活动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公司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
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协助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江西正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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