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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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
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西正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
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
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
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
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报送尚未公开的内幕
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具体
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及/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
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江西正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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