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禾智能
股票代码:603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住所:安徽省肥西县******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超过 5%(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禾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未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许大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
指 杨亚琳
行动人
泰禾智能、上市公司、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阳光新能源 指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许大红持有的
标的股份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
金诚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第二次股份转让协
指 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议》
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许大红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0122************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肥西县******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姓名 杨亚琳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0111************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无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关系 杨亚琳之配偶与许大红为兄弟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 23.15%的股份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相应条款。2024 年 10 月
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许大红先生、葛
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4,150,808 股股份、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在第一次股份
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 2025 年 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许大红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转让给阳光新
能源,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实现
阳光新能源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
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 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
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将其所持公司 7,959,829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泰
禾智能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许大红先生拟将其所持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大红先生持有上市公司 42,452,42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15%;许大红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上市公司 64,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大红先生仍持有上市公司 31,839,318 股股份,持股比例减
少至 17.36%;杨亚琳女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同时,根据许大红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许大红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继续不再拥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阳光新能源 31,382,620 17.11% 20.24% 41,995,726 22.90% 26.03%
许大红 42,452,424 23.15% 31,839,318 17.36%
葛苏徽 4,656,900 2.54% 4,656,900 2.54%
王金诚 1,075,650 0.59% 1,075,650 0.59%
杨亚琳 64,000 0.03% 64,000 0.03%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将其持有的泰禾智能 18,572,935 股股份质押于阳光新能源,占其当时持股数量的
比例 43.75%,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比例为 10.13%。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40 万股,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乙方:许大红(股份转让方)
(一)本次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占标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5.79%,以下简称“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
受让乙方持有的本次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35 元/股(如无特别指明,本
协议的“元”均指人民币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237,202,919.10 元(大写:贰亿叁仟柒佰贰拾万零贰
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除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本次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随股份权属归为甲方外,在甲方控
制标的公司期间,乙方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
(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即合计 71,160,875.73 元,用于乙方完成全部个人所得
税税款的缴纳。
第二期款项: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即合计 71,160,875.73 元。
第三期款项:自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
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即合计 94,881,167.64 元。
如本协议被依法或依据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乙方应配合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按法律法规及
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双方应当在办
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将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标的股
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被查封、限制转让或过户的情形。在本次标的股份过
户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与本次标的股份
等额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四)税费及手续费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向任何一方收
取的税费及手续费,由该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
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或保证,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因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多方违约,应
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后,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向
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
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
补救措施,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
于不可纠正或不可补救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并用的,并不排斥守约方根据可适用法律规定可
以享有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向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申报材料并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批准、备
案,在双方尽最大努力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如本次交易未获得批准,
不视为双方违约,且双方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本
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促成双方合作。在此种情形下,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
就逾期款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利息。如超过 30 日仍未足额支付,则乙方有权选择
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 20,000 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
止本协议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应予以返还,本协议项下已过户至甲方的标的
公司股份应还原至乙方名下。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等手续,每迟延
一日,乙方应就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
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办理完成前述手续,则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
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 20,000 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返还甲
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六)协议的生效、签署、终止、解除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执行,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
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中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或存在未披露重大
或有风险,或违反陈述、保证、承诺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在此情形
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
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
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详
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在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任职单位 职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
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泰禾智能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大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杨亚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发区桃花工业园拓
股份有限公司
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
股票简称 泰禾智能 股票代码 603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安 徽 省 肥 西 县
许大红
名称 住所 ******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持股种类: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 42,452,42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比例: 23.15%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 64,000 股
持股比例: 0.03%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股票种类: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10,613,106 股
变动比例: 5.79%
变动后持股数量: 31,839,318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后持股比例: 17.36%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拥有权益的股
份 数 量 及 变动比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 0 股
变动比例: 0.00%
变动后持股数量: 64,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0.03%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大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杨亚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