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信软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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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证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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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但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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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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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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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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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专门会议
召开前五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形成会议纪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依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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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保存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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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相关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
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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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实施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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