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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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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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2 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
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 券 日报 》 和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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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
市南岸区复兴街 9 号中讯时代 25 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召开,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05,302,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1%。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2,14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21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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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5,537,8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081%;弃权 1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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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6.6217%;弃权 12,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33,009,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3,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7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27,899,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8,7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71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27,900,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71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37,895,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8,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50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32,894,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3,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0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43,99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03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30,892,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44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05,333,917,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4,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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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
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余淼寒
经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