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浙
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
易,即买入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章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变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出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