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5-050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95 号”《关于核准常州亚玛
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非公开
发行新股 39,062,5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保荐费人民币 12,000,000.00 元后,金额为人民币 988,000,000.00 元。以上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 号)。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扣除律
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
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853,316.00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986,146,684.00 元。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年产 4,000 万平
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将该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1.2 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
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
《 》和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亚玛顿(鄂尔多斯)民生银行 年产 1.2 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用于甲方“年产 1.2 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持续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时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