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次临时股东会,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渊、邹欣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
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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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
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
《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了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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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
致。
(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截至股权登记日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 5,999,987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 193,062,513 股。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5 人,代表股份 87,29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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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5.2173%。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股
份 67,3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900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19,951,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10.316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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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与股东、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计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进行
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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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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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邹欣(签名)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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