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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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222 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福建天
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曾招文律师、邢
志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
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法律意见书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佳
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区安岭二路 31-37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剑
寒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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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
计 244,819,05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6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
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57 名,持
有公司股份共计 5,066,501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26%。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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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
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359%;2,865,3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66%;4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899,36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2.7459%;2,86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6957%;4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84%。
式进行审议,经统计,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4,1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907%;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6,8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6996%;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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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7471%;43,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33%。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0,7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854%;3,670,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3,4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5280%;3,670,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0107%;11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4613%。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0,7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854%;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3,4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5280%;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7471%;56,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49%。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1,7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898%;3,740,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4,4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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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6689%;3,740,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9008%;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03%。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2,2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900%;3,739,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4,9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6753%;3,739,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8944%;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03%。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5,5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913%;3,735,4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8,2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175%;3,735,4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8394%;34,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31%。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2,6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861%;3,749,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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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5,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5523%;3,749,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0174%;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03%。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25,6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4953%;3,712,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48,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8469%;3,712,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5435%;47,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9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曾招文
负责人:孙卫星 邢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