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
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
限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提
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作出。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
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以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
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的公
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说明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主要股
东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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