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3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林电气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
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能力、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
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
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
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
审议。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
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
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
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
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