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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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RI Taikoo Hui
Shanghai200041,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 年限制
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等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根据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奕瑞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
激励计划”,与“2021 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
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部分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
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分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股票期权注销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简称“《上市规则》”)、
披露》
  (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和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和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
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有关的中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
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
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或公司的文件所作的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使用,
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一)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相关批准和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2021 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
      对象参与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况时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及办理其他必要事宜。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以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180.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10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4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78.71 元/股,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2 万股
      限制性股票;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196
      名激励对象归属 14.3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人员中有 1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已不符合
      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同意作废前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78.71 元/股调整为 125.58 元/股,授予
      数量由 55.00 万股调整为 77.00 万股;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47 名激
      励对象归属 21.59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
      员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符合归属条
      件,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因
      此同意作废前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25.58 元/股调整
      为 88.27 元/股,授予数量由 77.00 万股调整为 107.80 万股。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
      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28 名激励对象归属 38.0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
      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有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
      对象已提出辞职申请、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符合归属条件,上述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97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同时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员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3 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不符合归属条件,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5292 万股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 2021 年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7439 万股;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员中有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由 88.27 元/股调整为 62.34 元/股,授予数量由 107.80 万
      股调整为 150.92 万股;同意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439 万
       股;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员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9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符合归属条件,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1 年
激励计划项下的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
指南》《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调整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告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3,062,824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 173,959 股,以此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0000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42,888,865.00 元(含税),转增 57,155,546 股(以下简称“2024 年度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股本结构
分派”)
表,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 200,218,370 股。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应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1)本次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授予数量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7.80×
(1+0.4)=150.92 万 股 , 其 中 首 次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97.5688 ×
(1+0.4)=136.5963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2312×(1+0.4)=14.3237
万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授予
数量由 107.80 万股调整为 150.92 万股。
   (2)本次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授予价格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8.27-1.00)÷(1+0.4)=62.34 元
/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授予
价格由 88.27 元/股调整为 62.34 元/股。
   综上,2021 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为 150.92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136.5963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调整为 14.3237 万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因此,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归属需同时满足
的条件以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奕瑞
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 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A11829 号)(以下简称“《2024 年审计报告》”)、《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830 号)、公
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 年度)》
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符合本
项归属条件。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和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项归属条件。
  C、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归属为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 年净利润不低
于 6.40 亿”;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
影响。
  根据立信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219 号)以及公司于
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 年度)》
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6.07 亿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
  D、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绩效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
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考评结果(A)      A+        A     B      I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个人系数(N)      100%        100%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仍在职的 54 名激励对象
(不含已提交辞职申请人士)中的 45 名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A+”、“A”
或“B”,满足《2021 年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依据《2021 年激
励计划》可以按照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100%的归属比例归属获授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的仍在职的 9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I”,不满足《2021 年激励计划》
中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其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的
归属比例为 0%。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
属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3.7439 万股;在进入归属期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出现不得归属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
口期,统一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1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进入归属期方可办理归属事宜外,涉及的 45 名激励对
象所持 3.7439 万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
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
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的
书面确认,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员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9 名激励对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象考核结果为“I”,上述人员其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的归属比例为 0%。根据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0978 万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符
合《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一)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相关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 2023 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 2023 年激
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况时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及办理其他必要事宜。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113.74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4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227.47 元/股的行权价格
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2023 年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由 113.74 元/股调整为 56.29 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91.6250
万股调整为 179.5850 万股;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27.47 元/股调整为
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故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 89.7925 万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由于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有 50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3.798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
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992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由于公司在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故
权并注销;由于 2023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人员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1.760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第一个行权
期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8800 万份)不得行权并注销;由于 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 16.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 2023 年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3 年
激励计划项下的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作废、股票期权注销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 2023 年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宜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及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告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01,998,94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 173,959 股,以此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2.0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0000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203,649,962.00 元(含税),转增 40,729,992 股(以下简称“2023 年度权益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42,728,932 股。
分派”)
   如上文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 200,218,370 股。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在 2023
年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股份登记前,公
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或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的,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1)   本次调整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针对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4 年度权益分派,2023 年激
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6250×(1+0.4)×(1+0.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3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91.6250 万股调整为
股。
  (2)   本次调整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针对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13.74-2.00)
÷(1+0.4)=79.81 元/股;针对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9.81-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3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授予价格由 113.74 元/股调整为 56.29 元/股。
  (3)   本次调整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针对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2023 年激励
计划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00.00×(1+0.4) ×(1+0.4)= 392.00 万份。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3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授予数量由 200.00 万份调整为 392.00 万份。
  (4)   本次调整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以上公式,针对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27.47-2.00)
÷(1+0.4)=161.05 元/股;针对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61.05-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按照《2023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行权价格由 227.47 元/股调整为 114.32 元/股。
   综上,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179.5850 万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16.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调整为 56.29 元/股;2023 年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为 392.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14.32 元/股。
   (三)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股票期权注销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相关事宜
   (1)因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作废或注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十一、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条件”中规定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
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8.20 亿元”“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
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第五
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中规定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比例为 50%。
  《2023 年激励计划》“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十一、股票期权的行
权条件” 中规定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在第一个行权期
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8.20 亿元”;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六、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中规定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
个行权期的行权比例为 50%,并规定“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约为 4.39 亿元,未达到上述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2023 年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由于公司在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故 2023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 89.79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由于公司在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未
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故 2023 年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2)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或注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
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
注销。”“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2023 年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2023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
员中,有 5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该等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3.798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6.8992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2023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人员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该等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1.760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5.8800 万份)不得行权并注销。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逾期未明确授予对象而失效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部分对应的权益失效”。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2023 年激励计划》。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日,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6.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未明确预留权益的授
予对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失效处理。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
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已获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及《2021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本次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进
     入第三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进入归属期方可办
     理归属事宜外,涉及的 45 名激励对象所持 3.7439 万股限制性股票所需
     满足的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归属
     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作废、股票期权注销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本次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季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罗珂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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