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
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
批流程:
(一)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连同
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
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
部。
(二)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资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对有关责任
人追究责任,具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
□暂缓
登记事由 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
申请原因或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 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
□是 □是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全部签署《保密承诺
□否 □否
登记表》 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同 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不同意
签字:
□同 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不同意
签字:
附件 2: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证件号码: )及本人近亲属/本单位
(名称: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永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代表本人及
本人近亲属/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度》的内容;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