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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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52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52 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
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3)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
大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43层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92人,代表股份数为736,119,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0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83人,代表股份数为6,789,75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085 人,代表股份数为
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1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计 1,08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2: 《关于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735,90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13%;
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关于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5 华强 E2 担
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3 华强 E2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5 华强 E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胡新安先生、侯俊
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74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5945%;反
对 592,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9525%;弃权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530%。
  议案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735,881,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76%;
反对 143,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9%。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胤宏:                   宋颖怡:
                       陈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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