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7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
指引第 3 号 ”)以及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
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
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姚国进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
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
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1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
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
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www.bse.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2)。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
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
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4 日,故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届满。
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 据中喜会 计师事 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所出具的《2024 年度
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目标
审 计 报 告》(中喜财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
(2025S00761)号),公司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 71,796.11 万元,归属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目标
安 排 于上市公 司股 东净 利
第一个解除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限售期 63,000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
足解除限售条件。
于 7,8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 2024-2025 年两年累计营业
限售期 收入不低于 133,000 万元
或净利润不低于 16,200 万
元
第三个解除 2024-2026 年三年累计营业
限售期 收入不低于 210,000 万元
或净利润不低于 25,000 万
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且净利润指标
为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
为“良好及以上”,满足解
作业绩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
除限售条件,可 按 照
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
本 激励计划 规定比 例
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
解 除限售其 考核当 年
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计 划解除限 售的全 部
上一年度绩效 对应绩效考核 个人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
考核等级 分数 比例
优秀 90-100 分 100%
良好 80-89.9 分 100%
合格 60-79.9 分 80%
不合格 59.9 分及以下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00 股,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本期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注销安排。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
获授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股
售股票占其
序 限售股票 票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已获授数量
号 量(股) 数量(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合 计 1000,000 400,000 40% 0.1827%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所持股
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 相关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
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该 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
按照规定解除限售 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
手续。
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
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
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一)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