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芯微: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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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
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
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
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根据《公司章
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相关事宜
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股东会或董事会怠
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
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汇总表经签字
确认后应立即提交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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