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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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
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
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职能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
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
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涉密资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
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
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
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二)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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