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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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
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
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
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
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分为“赞成”
              “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
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
和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细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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