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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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十三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
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
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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