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
会备案。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
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
密义务;
等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业务的需要必需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
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九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关责任人
按照本制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整理完整
的材料,经责任人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再由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
会秘书,提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并知会经理层,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
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
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
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
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
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
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将及时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日期: 填表日期:
所在公司或部门:
事由:
联系方式:
联系人签字 义务报告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处理意见:
董事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