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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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山东玻
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
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
               — 1 —
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
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
调人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
              — 2 —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其提出的方
案或议案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
·
             — 3 —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
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
              — 4 —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
              — 5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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