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1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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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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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
助事项交易事项时,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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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
议本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 5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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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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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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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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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
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
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
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 10 —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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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
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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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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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过半数。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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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
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
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
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
决定中途休息。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15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6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
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
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出售产品、商品;
— 18 —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工程承包;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
— 19 —
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
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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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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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
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
准确地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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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以外”、
“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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