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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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填报董高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每
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董高申报及披露: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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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任董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及时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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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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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触及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高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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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上市公司董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关于禁止买卖或转让本
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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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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