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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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 以上的董事。
                     — 2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
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 3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
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
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
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 4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
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
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
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
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
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
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
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5 —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 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
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
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 6 —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期披
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会
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
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 7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
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
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
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
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
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8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
            — 9 —
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
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
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 含本数;“低于” 、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0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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