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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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
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做到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公开。
              — 1 —
  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会依
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 2 —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违约责任;
              — 3 —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
放,专户的设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
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应坚
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
一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协议。银行连续三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配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
           — 4 —
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
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包括:申请用途、金额、
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
金使用,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用,按照公司相关资金
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 5 —
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 6 —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 7 —
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已通过,且经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8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
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变更募
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
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除外),应当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 10 —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
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 11 —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
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12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八)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
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八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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