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5-115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
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12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4,400股。
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向上述9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1,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075,4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
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
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54,4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为521,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相关申报期届满之日,
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也未发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
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①因12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向上述12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4,400股。
②因9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向上述9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1,000股。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
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2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
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证券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本次变动
(单位:股) 数量(股) 数量(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A 股) 30,928,300 -1,075,400 29,852,9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 股) 6,209,242,294 0 6,209,242,294
H 股 2,318,776,000 0 2,318,776,000
股份总数 8,558,946,594 -1,075,400 8,557,871,194
注:变动前股份总数数据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10 日数据。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等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
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
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
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安排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