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8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9 号)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58,238,323.39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已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其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后的资金划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实
际到账募集资金为 3,468,999,995.54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5]518Z0118 号《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在 9 家银行机构
开立了 11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上述 9 家银行机构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
存储情况如下:
初始存放金额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及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上 海 爱 旭 新 能 源 兴业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
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560101001008745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双
上海爱旭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050181620100000899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 江 爱 旭 太 阳 能 兴业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356010100100875053
电池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双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江爱旭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2050181620100000900 电池项目
浙江爱旭太阳能 义 乌 六 期 15GW
中信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
账号:8110801013003227202
集资金专户 电池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江爱旭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57420180801766858 电池项目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 江 爱 旭 太 阳 能 华夏银行义乌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0471000000792195
电池项目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 江 爱 旭 太 阳 能 渤海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2011502020001035
电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江爱旭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44082601040020675 电池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江爱旭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9610078801600003466 电池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 义 乌 六 期 15GW
浙江爱旭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33050167623500010731 电池项目
合计 3,468,999,995.5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浙江爱旭(以下合称为“甲方”)分别与 9 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
“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称为“丙方”)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签署了《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康、范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15 日/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