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5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
智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源智合”)共持有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7,999,531 股,其持
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
股份,并已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于近日收到方源智合出具的《股份减持计
划告知函》,方源智合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决定。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2,569,02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
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
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方源智合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
申请,可适用上述减持规定。截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方源
智合对本公司的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智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东名称
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持股数量 17,999,531股
持股比例 4.30%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7,999,531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因
第一组 宁波梅山保税港 17,999,531 4.30% 受同一执行事务合伙
区方源智合投资 人控制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 3,394,214 0.81%
区方源创盈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21,393,745 5.11%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智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股东名称
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2,569,027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8,379,351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569,027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0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12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方源智合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方源智合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方源智
合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原因选择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
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方源智合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
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二)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
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