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尚节能: 恒尚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1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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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56号)         ”)
                              (以下简称“《警示函》 ,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3 年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东江
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
生较大变化,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未重新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示不
充分、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总经理周
祖庆、董事会秘书华凤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
《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
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则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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