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为了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
担保的决策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二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原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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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做出决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前提下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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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2.5 项担保事项时,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决策程序
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
“以上”、
“不得超过”包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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