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洁净 公告编号:2025-108
转债代码:123251 转债简称:华医转债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605,246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01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3709%)的
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3,233,017股,拟减
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0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公司总股本如因可转债转股、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上述拟减持股
份数量不变,拟减持股份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概况
阳光人寿持有公司股份5,605,2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截至2025年9月4日总股
本为107,767,224股)比例为5.201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发行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注 : 本 公 告 中 持 股 比 例 、 减 持 比 例 以 公 司 截 至 2025 年 9 月 4 日 总 股 本 数
二、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比 例 不 超 过公司总 股 本的 3.0000% (占 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 户股 份后总股 本的
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公司总股本
如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
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不变,拟减持股份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法人股东阳光人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
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
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二)关于减持股份承诺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阳光人寿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
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情形,2022年、2023年、2024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存在破发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
定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
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