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54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或“公司”)拟以股东会
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上市交易,
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
退市板块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本次终止上市事项已于2025年8月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终止上市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7.1 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动终止上市情形。按照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前期公司因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
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
市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公司现已进入
主动终止上市程序。
公司本次主动终止上市事项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财务顾问意
见》,认为:“天茂集团本次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深交所的上
市交易,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已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终
止上市原因及终止上市后的发展战略等,并对就决议持异议的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作
出了专门安排。天茂集团本次主动终止上市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认为:“天茂集团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及方案,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主动终
止上市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有关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