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2565 债券简称:25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2747 债券简称:25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2748 债券简称:25 象屿 Y3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5年9月4日
? 授予数量:17,199.20万股
? 授予价格:2.71元/股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了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2025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9.20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1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草案、批复、人员公示等事项均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具体情况可见本公告附件。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授予条件,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9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1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情况
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额度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吴捷 董事长 120.00 0.70% 0.04%
齐卫东 副董事长、总经理 120.00 0.70% 0.04%
苏主权 副总经理 108.00 0.63% 0.04%
范承扬 副总经理 81.00 0.47% 0.03%
陈代臻 副总经理 90.00 0.52% 0.03%
郑芦鱼 副总经理 120.00 0.70% 0.04%
卓薇 副总经理 66.00 0.38% 0.02%
林靖 财务负责人 60.00 0.35% 0.02%
廖杰 董事会秘书 60.00 0.35% 0.02%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919
人)
合计(928 人) 17,199.20 100.00% 6.13%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
的 40%。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
价格为2.71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有 6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由 991 人调整为 928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287.60 万股调整为
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2.96
元/股调整为 2.71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管齐卫东先生,高管苏主权先生、范承扬先生、
陈代臻先生、郑芦鱼先生存在授予日前6个月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况,主要是其于
成情况均已公告,可详见公司2024-057、2024-063、2024-065号公告。公司董事、
高管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发生于股权激励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相关股票交易系基于
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
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
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
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
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
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厦象集综[2025]79 号),象屿集团同意
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厦
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