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常青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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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
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
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为80,000.00万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现有资金难以满足项
目建设需求,且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发展,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
支持项目建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6年,能够匹配项目建设的中长
期资金需求,助力项目按计划落地。
  同时,与银行贷款、一般债券等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低,
可以减少公司利息支出、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此外,可
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实现转股,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
并且无需再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使得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改善,而随着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达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将得
到进一步增强。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向公
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发行方式将
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
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红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公告,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和充分保护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
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19,065.27 万元、21,257.23 万元、20,423.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本次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
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精细化工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构建了成熟
高效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与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建立了良好的
合作关系。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研发作为经营发展的核心,研发方向定位于国际
先进、国内空白领域,在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多项关键生产技术和
工艺方面,行业技术优势地位突出。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
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
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
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19,065.27 万元、21,257.23 万元、20,423.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口径)分别为 14.06%、5.65%、8.74%及 6.7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361.54、20,559.80 万元、21,240.39 万元和
-1,284.74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
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9,006.49 万元、20,745.30 万元、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25.55%、
之六。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规定。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相互独立且完全分开,具有独
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
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
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
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形;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                    285,489.86       80,0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其他特
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红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公告,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和充分保护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出现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条款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
前最终协商确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如期间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情况,则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
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其他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若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但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
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条款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
前最终协商确定。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附
加回售权一次,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附加回售权;若附加回售条件满足但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该次附加
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
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
的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股东会就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该
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相关公告,载明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当转股价格修正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
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
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
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公
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
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修订议案将在股东会
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
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回报
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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