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 2025 非诉第 0193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晨律师、纪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参与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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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安排》。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相关内容。公告
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已逾 15 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家
汇路 560 号 2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春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2025 年 8 月 22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
及 2025 年 8 月 27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3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8,906,9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92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3,160,3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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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现场会议。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议案《 ; 《 《 《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的审议议案一致。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现场会议由公司监事代表、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在《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时段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同意 542,433,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85%;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 《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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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避,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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