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8: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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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
在指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列席对象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6 点 0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484 名,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38,925,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36.347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的情形;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徐   晨
                     经办律师:
                             ——————————
                               孙   立   律师
                             ——————————
                               赵振兴     律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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