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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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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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鸿万立”)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
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泰鸿万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大道 100 号公司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应正才
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28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的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已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相关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692,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0%。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18,79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6%。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18,785,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3%。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92,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8%。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59,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800,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1%。
(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97,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8%。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97,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8%。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91,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5%。
(9)《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4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00%。
(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8,771,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7%。
表决情况:同意 118,746,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