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利通电子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0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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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公司”或“本公司”)于
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公告及文件。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意公司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不低 8%;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 2025-2026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 16%;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 2025-2027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 24%;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
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不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 2025-2026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公司 2025-2027 年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 58%;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
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摘要、
订稿)》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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