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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406 号
致: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
已于2025年8月1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在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冯建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9人,代表股份114,463,1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812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未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1,717,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996,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疆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1,424,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000,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213%;
弃权3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576,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66,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167%;
弃权12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5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557,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96,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429%;
弃权10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563,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89,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73%;
弃权10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11,564,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88,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59%;
弃权11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2%。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姜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