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5-3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为被告一。
元)。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共青城法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482 民初 113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环保公司”)以
公司、桂建平、周玥为被告向共青城法院提请诉讼,诉请三被告赔偿已产生的
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等各类费用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等。该诉讼事项
已经共青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初 113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共青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产生的环境污染
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费用 85,868,122.44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后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支出的人员工资 793,582.82 元、差旅费等费用 263,637.07 元,共计 1,057,219.89
元,并自 2024 年 5 月 2 日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后期利息至清
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3,38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28,388 元,由原告江西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935 元,由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
负担 516,45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共青城法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中以公司及子
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31,720.44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以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案金额
为 3,470.14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为多个独立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江西环保公司已向共青城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申请了财产诉前保全,
导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金额为人民币 96,317,554.88 元,
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 8.06%。除上述部分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
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推进向法院申请解
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冻结的相关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