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8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5 - 2025/9/8 2025/9/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
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 元(含税)。
(二)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
算过程如下:
增股本的情况,因此,转增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税);
登记日前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股数 60,593,400 股,可
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7,272,766,6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2,036,374,648 元。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7,272,766,600×0.28)÷7,333,360,000≈0.28(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5 - 2025/9/8 2025/9/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共 3 家,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
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8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 1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558031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