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整后的首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为7.8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3.8332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87.0732万股,预留46.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8.1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出
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三)2024 年9月18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四)2024年9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年9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1名激
励对象授予187.07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向符合条件的1
名激励对象授予24.390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同意确
定以2025年8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以7.8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
对象授予22.369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了《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11,822万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262.19万股后11,559.8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在册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1.74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0,114,069.4元(含税),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月22日。按照公司
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额÷总股本(含回购股
份)=20,114,069.4 元÷118,220,000 股=0.170141元,即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
份) 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70141元。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披露了《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11,822万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0,114,069.4元(含税),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2025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3日。按照公司总股本(含
回 购 股份)折 算的 每股现金 红利= 实际现金 分红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 份)
=20,114,069.4 元÷118,220,000 股=0.170141元,即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70141元。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P=P0-V=8.15-0.170141-0.170141≈7.81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年度
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
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1、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3、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进行本次预留授予。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5、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