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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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则》”)、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实、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运营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八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上交所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
码。当公司网址或者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会等活动,公司实行
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
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
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安排。公司应当为中小
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文
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
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办
公室专人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
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
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
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
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或出现《工作指
引》规定的情形时,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
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
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
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应当尽快通过上交所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
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窗口期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
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审核,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
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数据、
产品成本构成、原材料采购信息、核心客户信息、在研项目进展、未来发展方向、
核心技术路线、与友商成本技术进行对比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
本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
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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